2003年6月29日,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了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,2003年10月17日,中央人民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签署了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(英文为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,简称CEPA),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旋。
CEPA的签署及顺利实施,为更多的港澳产品出口至内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竞争条件,同时也有利于港澳及内地产业结构的调整,有利于港澳与内地在人才、资金及技术方面进行优势互补,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,必将促进内地与香港、澳门的稳定和发展,实现互惠互利、优势互补、共同繁荣。
CEPA主要涵盖了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三大范畴。其中货物贸易的部分核心内容之一,就是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。制订CEPA原产地规则及其签证核查程序时.既考虑了港澳的现实情况包括与港澳现行原产地规则进行衔接、港澳企业的期望和合理要求等,使香港和澳门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,也考虑了内地大量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,防止非香港生产的产品利用CEPA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,偷逃国家税款、冲击内地企业、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出现非法走私“合法化”的严重问题,同时,还充分考虑了要降低两地行政管理成本,不影响通关速度,保证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。